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

在合作过程中,通报也要求行业机构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情况,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终止合作。有关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将对行业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对于高风险类合作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