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投保人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禁止性规定拟作调整,由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不得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调整为不得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从条文变化来看,修订草案不再笼统地将所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纳入禁止范围,而是增加了“不正当”这一限定。不过,何种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仍有待后续法律及配套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此次保险法修订还明显提高了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金融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现行保险法存在惩戒性不足、保险机构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